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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作为全省17地市政府率先出台的有关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行为,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切实有效地减少人为破坏燃气设施事件的发生。
办法首次划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划定了燃气场站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用于规范和控制一般工程建设行为。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根据管道压力级制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用于规范和控制打桩、深基坑开挖、爆破、取土等易造成管道破坏的工程建设行为。其中,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办法明确指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不得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种植深根性植物;不得堆放物品;在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严格处罚;造成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损毁、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要求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履行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护责任。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查询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了解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单位现场确认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
近年来,青岛市燃气管道设施遭受施工破坏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影响燃气正常供应,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据统计,仅2014年,青岛市发生30多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其中,2014年5月31日绿地地产施工挖断重庆路中压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尤为严重。此外,黄岛11.22事故以后青岛市共排查出634处燃气设施违章占压安全隐患,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目前尚有40余处未整改完毕,这些占压隐患主要是单位和个人违规建设的临时房、门头房以及围墙等建构、筑物,如不及时消除,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